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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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