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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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4,4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