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賴惠慈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