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民國94年6月2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