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興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