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嘉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毛嘉龍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4年4月1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之「合併執行並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10.13至102.10.23│102.10.14至102.10.29│102.10.21至102.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日期│104.01.20│104.01.20│104.01.20│││││││├───┼────┼──────────┼──────────┼──────────┤│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確定│104.02.02│104.01.20│104.01.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3號(編號1-7定│第3443號(編號1-7定│第3443號(編號1-7定│││應執行刑4年,中監│應執行刑4年,中監│應執行刑4年,中監│││104.1.20至106.12.9,│104.1.20至106.12.9,│104.1.20至106.12.9,│││有羈押資料)│有羈押資料)│有羈押資料)│└────────┴──────────┴──────────┴──────────┘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判2次)│(判4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10.14至102.11.20│102.10.08至102.11.14│102.11.11至102.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日期│104.01.20│104.01.20│104.01.20│││││││├───┼────┼──────────┼──────────┼──────────┤│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確定│104.01.20│104.01.20│104.01.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3號(編號1-7定│第3443號(編號1-7定│第3443號(編號1-7定│││應執行刑4年,中監│應執行刑4年,中監│應執行刑4年,中監│││104.1.20至106.12.9,│104.1.20至106.12.9,│104.1.20至106.12.9,│││有羈押資料)│有羈押資料)│有羈押資料)│└────────┴──────────┴──────────┴──────────┘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判4次)│(判5次)││├────────┼──────────┼──────────┼──────────┤│犯罪日期│102.10.01至102.10.31│102年10月初至102.12.│102.11.27至102.11.28││││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第281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日期│104.01.20│104.01.20│104.01.20│││││││├───┼────┼──────────┼──────────┼──────────┤│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號│號││││││││├────┼──────────┼──────────┼──────────┤││判決確定│104.01.20│104.01.20│104.01.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3號(編號1-7定│第3443號(編號8-10定│第3443號(編號8-10定│││應執行刑4年,中監│應執行刑1年2月,中監│應執行刑1年2月,中監│││104.1.20至106.12.9,│106.12.10至108.2.9)│106.12.10至108.2.9)│││有羈押資料)│││└────────┴──────────┴──────────┴──────────┘附表:
┌────────┬──────────┬──────────┬──────────┐│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3次)│││├────────┼──────────┼──────────┼──────────┤│犯罪日期│102.10.21至102.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1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判決日期│104.01.20│││││││││├───┼────┼──────────┼──────────┼──────────┤│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判決確定│104.01.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3號(編號8-10定│││││應執行刑1年2月,中監│││││106.12.10至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