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七日本院判決(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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