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法律上尤無對本院判決得提起抗告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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