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張榮澤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 張晃明
張藹齡張良澤 之承受訴訟人 張傑聖 即張良澤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芬蓮 即張良澤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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