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黃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庠鈺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