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國達(VUQUOCDAT,越南國籍人)
阮文戰(NGUYENVANCHIEN,越南國籍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武國達、阮文戰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武國達(VUQUOCDAT,下稱「武國達」)及阮文戰(NGUYENVANCHIEN,下稱「阮文戰」)均因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為竊取貴重木,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等有逃亡及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5年7月2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至105年9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9月8日訊問被告等後,審酌本案雖已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所涉上揭違反森林法罪嫌即屬重大,且被告等為逃逸外勞,有逃亡之虞此一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佐以被告等上揭犯行對社會安寧秩序之影響,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等續行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係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爰自105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