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聲請人即第三人 楊婷婷 (即 李明 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成 、 李美珠 、原告 李育明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李憲璋
李憲瑋 李憲哲 李欣瑜 李文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友智 被告 李勝顯
李甘棠 蔡振東 蔡淑美 蔡靜宜 陳 李素貞 曾 李素雲 李素眞 李玉成(即 李明住 之承受訴訟人)李美珠(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茵 (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坤昌 (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王辰理 李嘉樑 李清安 李嘉瑛 李育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葆 被告 蔡振益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婷婷為被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明住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分之1及同段1241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1分之16,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因贈與而移轉登記與聲請人楊婷婷,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嗣被告李明住於105年8月2日死亡,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為李明住之法定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及聲請狀附卷可稽。就此,聲請人楊婷婷聲請代被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承當訴訟,兩造除被告蔡振益因行方不明未表示同意外,其於當事人均表示同意,而分割共有物為必要共同訴訟,本件既無法全體同意由聲請人楊婷婷代被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承當訴訟,依據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楊婷婷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