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廖經洪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秦庠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