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相對人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恒如 相對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由相對人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或由相對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或由相對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四。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917││├────────┼──────────────┼─────────────┤│第一審送達郵費│1447│扣除不足代墊郵費83元│├────────┼──────────────┼─────────────┤│合計│2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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