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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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00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秦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刑事裁定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林秦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案件承審法官現存另一刑事案件(105年度他字第4137號),而雙方分別為該刑事案件的告訴人及被告,在另案正繫屬之情形下,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已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偏頗審判,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惟於原裁定中,就此部分完全未論述,更未說明其理由,顯有未盡調查能事及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提起抗告。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刑事補充聲請法官迴避理由狀,及至本院提出刑事抗告狀,經核其各該書狀之記載,均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案件(下稱該案)之承審法官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應自行迴避事由之相關記載,並不符合同法第18條第1款當事人遇有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則其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依法自屬無據。至抗告人所提刑事補充聲請法官迴避狀及刑事抗告狀,雖均提及抗告人與該案承審法官目前存有一刑事案件,合理懷疑該案承審法官承審該案時,將為不公平之偏頗審判云云,然抗告人並未具體陳明該案承審法官於承審該案時,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客觀具體事證,僅以抗告人對該案承審法官提出相關之刑事告訴一節,遽認該案承審法官於承審該案時,執行職務將會有所偏頗,此乃其個人主觀臆測之詞,尚難認該案承審法官於承審該案時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是以,此部分聲請及抗告意旨亦非可採。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所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非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