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羅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2次│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8日│106年5月20日│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36號│字第8598號│字第859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5│107年度訴字第365│107年度訴字第36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5│107年度訴字第365│107年度訴字第365││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7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0號(編號2、│││字第104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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