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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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 黃奎翰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世杰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蓋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