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關係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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