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原告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
裘佩恩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被告 吳柏喬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