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
177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於民國98年7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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