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06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適鎰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適鎰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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