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法定代理人 曾珮玟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9,8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25,446元【計算式:本金2,567,480元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25,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605,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