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浪愛即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