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47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宇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8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宇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