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34號

聲請人 周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周炳榮 繼承權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命其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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