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73號原告 鍾林 芷綸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周銘皇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盧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需函請國土測繪中心標繪之必要,是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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