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358號、第2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屬暴力型重大犯罪,經 審酌渠 等犯行、社會危害、侵害法益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復於98年3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乙○○、甲○○、丙○○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