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