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上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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