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高錦祥
高銀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告 高羅幼 即 高錦堂 之繼承人
高慶忠 即高錦堂之繼承人 高世升 即高錦堂之繼承人 高寶燕 即高錦堂之繼承人 高寶鳳 即高錦堂之繼承人 王信崇 王聖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萬1,734元【計算式:(86.95+9.33+2.94)×74,700(104年1月公告現值)=7,411,7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