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振盛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尚有新臺幣3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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