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尚有新臺幣3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