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9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許力元

被告 李慶煌

李冠錫

李亞霖

李美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中關於「高雄市○○區○○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建物門牌:高雄市○○區○○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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