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劉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韻雯 間請求偕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