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劉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韻雯 間請求偕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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