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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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 金上重 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淑嬌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燦堂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 律師
葉建廷 律師 黃品淞 律師
參與人 莊清海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