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廷選任辯護人許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