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8號上訴人 蕭家權
廖卿伶 李賢清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慧 上訴人 邱健樑
曾進明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盈嫻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 律師上訴人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訴人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上訴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張雅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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