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余日章 訴訟代理人 呂冠勳 律師
翁方彬 律師被告 邱乙軒
曾柏叡 許顥瀚 黃胤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