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四樓之三,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被告甲○○施用毒品(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八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予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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