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十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德福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嘉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