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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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十九號
聲請人 黃李 欵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振成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振成於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林振成於民國三十二年八月十日,被日本政府徵召至南洋作軍伕後,迄今已逾五十餘年,仍未返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情。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五七號卷宗。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兄林振成於三十二年八月十日,為日本政府徵召至南洋當軍伕,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五七號卷宗屬實。
二、今申報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登報證明單一紙在卷可稽,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林振成自民國三十二年八月十日失蹤,計至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十日屆滿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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