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林玉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95││├──┼───────────────┼──────────────┼────┼───┼────┼───┤│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79││├──┼───────────────┼──────────────┼────┼───┼────┼───┤│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