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4│││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3│98年9月23│98年10月18│98年9月22│98年10月19│││日│日下午5時│日│日│日上午3時││││12分回溯72│││52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力拘束時間││││)│││)│├──────┼─────┼─────┼─────┼─────┼─────┤│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高雄地檢98│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28941號│第7121、71│││││││26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99年度審訴│同左│同左│同左││││字第2663號│字第105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30│99年2月26│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日│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99年度審訴│同左│同左│同左││判決││字第2663號│字第105號│││││├──┼─────┼─────┼─────┼─────┼─────┤││日期│98年12月21│99年3月22│同左│同左│同左││││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第│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3款│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