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 梁張月美 訴訟代理人 梁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仟股│壹張│壹仟股│├──┼──────────┼───────┼──┼──┼──────┤│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壹張│壹仟股│├──┼──────────┼───────┼──┼──┼──────┤│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零股│壹張│貳佰捌拾捌股│├──┼──────────┼───────┼──┼──┼──────┤│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零股│壹張│肆拾玖股│├──┼──────────┼───────┼──┼──┼──────┤│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零股│壹張│貳佰壹拾叁股│├──┼──────────┼───────┼──┼──┼──────┤│006│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零股│壹張│柒佰貳拾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