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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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枷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枷緯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嗣經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而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以99年度毒聲字第81
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停止戒治,於民國100年8月
9日停止戒治,予以釋放,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8月10日釋放通知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分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所載),此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或鑑定書可稽;暨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毒品外包裝袋共27個暨香菸1支,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結果│備註│├──┼─────┼─────────┼────────────┤│1│第一級毒品│共淨重0.7公克,鑑│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洛因3包│驗使用0.0103公克。│99年10月19日報告編號UL/2│││││010/A0128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共淨重7公克,因鑑│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基安非他│驗使用0.0103公克。│99年10月19日報告編號UL/2│││命4包││010/A0127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第一級毒品│淨重0.46公克,取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海洛因1包│0.01公克,驗餘淨重│室99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0.45公克。│00000000000號鑑定書│├──┼─────┼─────────┼────────────┤│4│第二級毒品│共淨重2.1701公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甲基安非他│取樣0.0142公克,驗│0年5月5日憲直刑鑑字第│││命13包│餘淨重2.1559公克。│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書│├──┼─────┼─────────┼────────────┤│5│摻有海洛因│未實秤重量。│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香菸1支││0年9月20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所附鑑定書│├──┼─────┼─────────┼────────────┤│6│第二級毒品│共淨重1.6705公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甲基安非他│取樣0.0260公克,驗│0年10月12日憲直刑鑑字第│││命7包│餘淨重1.6445公克。│0000000000號所附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