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請人 余靜香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10×34元=2720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區○○○道○○號7樓」,聲請人應說明有何租賃新北市○○區○○路○○號7樓房屋居住之必要性?並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另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電費、瓦斯費1,250元」、「手機費800元」、「網路費200元」、「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900元」、「生活必需品1,500元」等項,聲請人應說明酌定上開費用之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五、聲請人除郵政存簿儲金簿外,應提出其他金融機構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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