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永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堅吉 訴訟代理人 陳榮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參益機械有│第一商業銀│106年9月30日│192,107元│JA0000000││││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