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1號聲請人 黃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