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王鵬傑 被告和碩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