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勇成 被告 鼎弘 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被告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其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任何爭議,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200號卷第29頁)。
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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