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被告 陳永成
林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5萬7,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